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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日期:2006-6-1 19:31:23  点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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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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