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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日期:2006-6-1 19:31:23  点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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