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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工作

日期:2006-6-1 19:31:26  点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办学质量。按照《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家长学校的管理,使家长能得到较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中学、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的内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

  积极拓宽办学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家庭教育培训指导机构,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特别要办好为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儿童服务的家长学校;充分发挥传媒优势,办好广播、电视家长学校。要不断总结经验,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与提高家长素质有机结合起来。

  4、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热爱家庭教育工作,掌握先进、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善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兼职队伍是扎实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要发挥家庭教育学术团体、专家和各级教育机构中家庭教育骨干的作用,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人员、指导人员组织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高各级学校教师指导家庭教育的能力。

  5、深入实际,开展调研、科

       

 


  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人员与机构要深入实际,与家庭教育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密切配合,就家庭教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和科研,提出建议和对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家庭教育国际学术交流与研讨;加强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

  (二)检查评估

  1、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由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负责检查评估。各省(区、市)由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评估。

  2、各省(区、市)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评估的同时,应根据《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具体目标与分区要求,于2004年一季度、2006年一季度对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自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分别报送全国妇联和教育部。

  3、成立全国家庭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监测评估中,将对部分省(区、市)的家庭教育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4、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于2004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交流和研讨会,2006年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及经验交流会。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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