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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日期:2006-6-1 19:31:26  点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领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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