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援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方各级人民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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