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线索难寻。由于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查出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无法举报;许多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外性增强,外商常年在外,在他们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贿赂后,除非被贿赂者未能按其意愿行事,一般是不会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调查取证艰难。随着涉外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多,即使发现了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大量的证据在“境外”,人难找,即便调查人员费尽周折,找到有关当事人,对方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往往无功而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行政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取证难历来是困扰执法执纪机关办案的难题。
3、纪检监察对象的身份确定会变得复杂。如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如果在管理社会事务、从事公务中违法违纪,还可以以监察对象的身份予以处分,否则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在处理上形成“真空”,而现有的党纪政纪条规中对此类问题尚无专门的规定。
4、查处手段和业务知识不足。随着入世后新类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断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面临着查办方式和手段的考验。违法违纪人员的高智能化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外围调查、证据的取得。然而在大部分地区,基层办案人员只能采取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方式,办案的设备陈旧,手段单一。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的办案手段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采用。办案人员的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不全面,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普通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偷税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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