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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06-6-19 9:10:17  点击:   作者:计划规划  来源:文秘范文

bsp;  六、各庭室科队局对院宣传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新闻宣传方面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拒办;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及时提供有关案卷资料,逐步形成以宣传促进审判,用审判宣传法律的良性循环局面。
   七、宣传工作要同“争先创优”、“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全院要加大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弘扬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形象,以此增进我市社会各界对法院和审判工作的了解与支持。同时还要注重收集、整理各类反映法院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指导性的重要信息,大力挖掘和宣传具有本地区域特色、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感人至深的优秀法官的典型事迹。
     八、在宣传中应注意用词、用语规范,且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确需报道的正在上诉中的案件进行报道,必须注明其裁判为“初审”或“一审”裁判。
     九、稿酬发放办法   
   (一)、凡是报道有关我院审判活动和其它工作的稿件,被市级、州级、省级、中央级有关部门(含法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采用的,均实行本院再给予同等稿酬作为奖励的制度。(以稿费通知单为凭)。
   (二)、撰写稿件被本院《法工简报》采用的,每篇给报酬20元,未被采用,每篇给报酬2元。若被市、州、省、中央级有关部门转载的,本院再给予同等稿酬奖励,以将采用样式送到办公室登记为准。
    (三)、凡作较大修改后才能采用的简报稿件,稿酬由投稿者和改编者平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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