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职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我矿于2000年6月实施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退养管理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对精干职工队伍,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保护老职工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企业的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现有劳动力分布状况矛盾加剧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内部退养的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劳动力的构成和需求状况,把效益放在首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定岗定编,精减人员,对精减下来的富余人员中年龄偏大且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方可办理内部退养。
2、确保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内部退养职工与在岗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待遇与本单位在岗职工收入挂钩,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二、办理职工内部退养的范围和条件
公司所属单位的富余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男职工周岁及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男职工周岁及以上;女工人周岁及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女工人40周岁及以上;年6月20日前转为干部的女职工必须在50周岁及以上,年6月20日后聘干的女职工在履行解聘程序后可视同女工人)的全民合同制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内部退养。
三、内部退养的审批程序
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统一审批。今后办理内部退养在每年6月、12月集中办理。基层各单位对提出内退申请的职工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并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职工按照企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
四、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待遇
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由三部分组成:
1、基本生活费。按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时所在单位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的%计发。
2、年功津贴。按实际工龄每年元标准计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事井下工作满9年的职工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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