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项补贴。住房补贴、建房互助金、书刊费、洗理费、女工卫生费可继续执行,其中书刊费仍执行规定的标准。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地面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对基本生活费部分在%范围内上、下浮动。内部退养生活费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五、其他规定
1、富余人员中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本人没有书面申请的,不得办理内部退养,纳入待岗管理,发给待岗生活费。
2、对稀缺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和劳动力相对紧张的生产一线岗位、集团公司以上(含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可推迟办理内部退养或不实行内部退养,具体专业、工种、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3、本办法实施后,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待遇采取新老办法逐步过渡的方式执行,过渡期至2008年底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原生活费待遇高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部分可予以保留,逐步向新办法过渡;按本办法计算的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原生活费待遇110%部分,过渡期内按一定比例逐年保留,2006年保留%,2007年保留%,2008年保留%。过渡期内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均按照新老办法,自2009年元月起,取消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内部退养待遇。
4、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要合理测定本单位内部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的基准比例。今后每年元月份对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届时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工资部公布核定的基数,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调整,并上报审批后执行。
5、内部退养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正常缴纳。
6、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增加部分在各单位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并相应核增计划指标。
六、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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