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班组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队不按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实施,违章施工的,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施工队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现场管理人员不按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上报、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班组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管理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附 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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