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京昌纪发〔2005〕4号),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严禁在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且不得在兼职企业及经济实体中领取报酬。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中报销费用。
(十四)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担任村级领导职务,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及村办经济实体中的要害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
(十五)不准以任何名目变相增加个人报酬,必须严格执行区、镇关于村级领导干部报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白条入帐,特殊情况必须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并写明事由。
(二)不准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公务招待发票必须注明招待事由,否则禁止入帐。
(三)不准设立帐外帐、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和集体资金。
(五)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他人(个人和非公企业)提供担保。
(六)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七)严格执行《某某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管理使用补充办法》(昌农发[2004]23号)规定,不准挪用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
(八)严禁拆借公款和集体资金;严禁将公款和集体资金借给他人,本村村民确因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和集体资金的,需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某某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京昌办发〔2004〕53号),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涉及以下事项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委备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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