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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日期:2006-6-19 12:00:37  点击:   作者:规则方案  来源:文秘范文

)集体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
(三)村集体重要工程建设;
(四)村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生产性开支200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1000元以上);
(六)以集体名义贷款、借款。
第六条  村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请示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镇党委、镇纪委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每半年对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召开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结合每年的“民主日”活动中,各村要专题向村民代表报告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与实施本规定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规定,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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