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署名和注明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签署,视为同意。已经审批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修改。的确需修改的,应经签发的局领导同意后再作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州局向省局和省委州委、省政府州政府及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州局《湖南湘西州质监信息》报送;州局与省内各地质监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一般通过《湖南湘西州质监简报》和湖南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对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必须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局长核准后报送和下发。
第六章 督办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及时贯彻落实省局、州委、市政府关于质监工作的指示和州局领导批示、会议部署事项,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州局办公室负责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立项办公室督办组负责督办,并负责督办。省政府和国家质捡总局会议部署事项,对重需要督办的事项立项。
第三十七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省局、省委州委、省政府州政府、省州人大、省州政协、省州纪委来文交办和上述机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事项;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力、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局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州局的重要执行性发文,请求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或会签的事项;省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来文来电需研复、办理的事项;各县(市)局,各直属单位向州局的请示、报告需研复的事项等。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制发《督办事项办理单》,明确“办理事项”、“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办理时限和要求”,并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检查督促,超过办理期限未办完的,要发《催办单》。《督办事项办理单》和《催办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 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明确承办人,制定落实方案,按照办理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向办公室反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本站为个人收藏性质,由于诸多原因,有部 分文章已经无从查出作者, 假如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说明,我们将立刻处理! 本站所有文章的 版权属于作者本人,如有问题请与快乐月亮船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