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主办科室无故超过办理时限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办公室应予催办。对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科室一年内四次被催办的,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六次被催办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办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四十一条 属重要督办事项未予立项或未及时督办,造成工作受较大影响的,要追究办公室领导和督办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出现五次以上,局办公室和督办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十次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来州局汇报工作,应事先请示,经办公室请示州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来局商谈工作,需州局领导出面的,经办公室报请州局领导同意后统—安排。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
第四十四条 州局局长离州出差或休假,应向州政府省局办公室办公室报告,并明确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副局长出差或休假,事前应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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