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认定的企业、项目及科技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 还可继续享受下列区内政策:
1、鼓励境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我区创办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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