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所发生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予以奖励。
6、 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择址发展的,将给予新增税收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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