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案件居高不下,除经济和社会原因以外,与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根据目前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的规定,边防检查机关对于口岸偷渡案件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刑事侦查权,如果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偷渡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则要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办理。公安部的文件《关于执行两个实施细则修订内容的说明》对此有明确规定(两个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事实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公安刑侦部门之间的这种移交办案关系,客观上造成了对偷渡案件打击不力的严重后果,许多地方“以罚代刑”情况严重,很多案件没有依法处理,责任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很多口岸偷渡犯罪案件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在移交中出了问题。据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统计:该站查获的偷渡案件被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2003年前基本为零,2003年--2005年每年在2人左右,偷渡人员与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之比不到百分之一。另据公安部边防局统计,2004年全国查获的偷渡组织者运送者中依法判刑的仅占3%。边防检查站不得不对很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偷渡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了事。这样无形中导致对偷渡案件的打击不力乃至纵容。实践证明,目前的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了。
偷渡不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内社会秩序尤其是出入境秩序,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极坏影响。如英国多佛港发生的中国公民集装箱偷渡惨案,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正常的国际交往。现在,我国已加入WTO,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出入境手续的简便和条件的宽松必然导致出入境人数的增加,而口岸偷渡活动必然随之加剧。为了更好更有力的打击日益严重的口岸偷渡行为,必须改革现有的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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