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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日期:2006-6-19 16:53:18  点击:   作者:毕业论文  来源:文秘范文

制,给予边防检查站更大的办案权,即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侦办口岸偷渡案件的刑事侦查权。

二、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查权的重要性

  (一)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是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公安部在其文件《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指出,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是:1. 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即与各部门职责权限管理职能相一致。2. 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实行侦审一体化体制,一般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互相扯皮,推委。3. 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如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根据这一原则精神,公安机关的各有关业务部门基本上都有了自己业务范围的刑事侦查权。如:消防部门有对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侦查权,交通部门有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侦查权,边防部门有“三类六种案件”的刑事侦查权。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却没有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口岸偷渡案件的刑事侦查权,这是不符合原则精神的。

首先,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来说,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公安部内部文件都赋予了它查缉处理口岸偷渡案件的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边防检查站拥有查缉处理口岸偷渡案件的职责即事权。如《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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