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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日期:2006-6-19 16:53:18  点击:   作者:毕业论文  来源:文秘范文

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五章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也赋予了边防检查机关对持用他人或伪假出入境证件的嫌疑人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权力。还有公安部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有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其次,口岸偷渡行为不仅涉及行政违法也涉及刑事犯罪。很多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节第三百一十八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一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二条)。由此可见,一方面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相关事权,另一方面该事权的对象涉及刑事办案,那么很显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能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是不合理的

(二)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是打击偷渡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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