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口岸偷渡行为不仅涉及行政违法也涉及刑事犯罪。很多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节第三百一十八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一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二条)。由此可见,一方面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相关事权,另一方面该事权的对象涉及刑事办案,那么很显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能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是不合理的
(二)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是打击偷渡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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