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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日期:2006-6-19 16:53:18  点击:   作者:毕业论文  来源:文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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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对偷渡案件的打击查处实行“点、线、面”的战略布局。“点”——各海陆空出入境口岸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线”——沿海沿边一线由公安边防部队负责;“面”——内地大部分地区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事实上,目前偷渡案件的高发地主要是在“点”和“线”上,打击偷渡案件的重担主要是压在公安边防部队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肩上。如近年来上海查获的偷渡案件仅各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就占总数的90%左右。1997年至2000年10月份,山东查获偷渡韩国案件443起2513人,全都在“点”和“线”上,其中边境一线查获75起1582人,开放口岸查获368起931人。“线”和“面”的负责部门,公安边防部队和公安刑侦部门都有相应的刑事侦查权,惟独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没有,遇到偷渡犯罪案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要按照前文提到的规定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办理。事实上,这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移交办案的规定使一些案件不能依法得到相应的处理,很多应该严惩的责任人逍遥法外,这容易导致在全方位打击偷渡的布局中出现薄弱环节甚至是漏洞。

(三)口岸偷渡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必要性

首先,口岸偷渡案件的违法性较为特殊,具有双重性。偷渡案件多为团伙犯罪,人员中有组织者参与者等,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办案中对他们要区别对待适用不同法律,有的属行政违法有的属刑事犯罪,有的要作行政处罚,有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边防检查站依法查获的口岸偷渡案件中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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