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公安部文件《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口岸偷渡案件立案标准较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办,如: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3.为他人提供伪假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4.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屡教不改的,或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应当立案侦查。另外口岸偷渡案件涉及面广,多为跨国跨省作案,侦查取证难度大,如果依照规定都要移交刑侦部门的话是不现实的。现在刑侦部门办案压力一直很重,一波又一波的严打专项斗争如:“打拐、追逃、打黑除恶、打击车匪路霸、两抢”等,那哪一项都少不了刑侦部门的参与。同时,刑侦部门往往忙于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重大恶性案件的侦查,对于偷渡案件往往因无暇无力顾及而造成接收困难。结果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获以后移交不好移交,处理不好处理,只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以罚代刑,结果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口岸偷渡案件有较强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取决于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一般来讲,偷渡组织者与参与者在行动中时刻保持着密切联系,应变能力强,能否抓住时机对破案影响很大。边防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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