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月亮船 > 文秘范文 > 毕业论文 > 文章正文
 

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日期:2006-6-19 16:53:18  点击:   作者:毕业论文  来源:文秘范文

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办。于是移交办案的问题便出现了,前文已经指出,根据目前的办案分工规定,偷渡案件的刑事侦查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边防检查站要把案件移交给相关的公安刑侦部门办理,而不能一案办到底。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偷渡案件的行政处罚只由边防检查站负责执行。所以说,目前的办案分工规定对案件的办理进行了人为的不合理的分割,它把对同一案件的两个环节分给两个不同的部门承担。这样既不利于节省办案资源及时迅速破案又不利于依法严肃办案。

其次,根据公安部文件《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口岸偷渡案件立案标准较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办,如: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3.为他人提供伪假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4.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屡教不改的,或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应当立案侦查。另外口岸偷渡案件涉及面广,多为跨国跨省作案,侦查取证难度大,如果依照规定都要移交刑侦部门的话是不现实的。现在刑侦部门办案压力一直很重,一波又一波的严打专项斗争如:“打拐、追逃、打黑除恶、打击车匪路霸、两抢”等,那哪一项都少不了刑侦部门的参与。同时,刑侦部门往往忙于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重大恶性案件的侦查,对于偷渡案件往往因无暇无力顾及而造成接收困难。结果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获以后移交不好移交,处理不好处理,只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以罚代刑,结果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口岸偷渡案件有较强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取决于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一般来讲,偷渡组织者与参与者在行动中时刻保持着密切联系,应变能力强,能否抓住时机对破案影响很大。边防检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本站为个人收藏性质,由于诸多原因,有部 分文章已经无从查出作者, 假如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说明,我们将立刻处理! 本站所有文章的 版权属于作者本人,如有问题请与快乐月亮船联系!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Google
      热门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赞助商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