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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日期:2006-6-19 16:53:18  点击:   作者:毕业论文  来源:文秘范文

于国内公民案件,要求办案单位有较高的外事工作素质,比如要了解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的有关协议,要了解相关国家的移民法律法规等。在这一点上,作为外事警察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显然要比刑侦部门更适合办理这些案件。

(四)、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自身有实力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是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察权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来,各边防检查站尤其是已改制的检查站通过改革调整,增加投入,办案水平有很大提高。大批法律,外语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充实进边检队伍,使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世界先进的技术装备如文检仪、EDSON系统等陆续装备,通讯和交通设备也不断更新。为规范办案,各边检站还挑选精通法律的同志组成专门的办案部门如法制处、法制科等。这些都为边防检查站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提供了保障。实际上,现在一些边防检查站已经在具体地作这项工作,如2002年1月中旬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破获的“1.13”特大制贩伪假护照案,就是由该边检站成立的专案组独立侦破的。

总之,把对口岸偷渡案件的刑事侦查任务交给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如果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侦办口岸偷渡案件的刑事侦查权,边防检查站就可以抓住时机,组织精干力量,主动出击,迅速取证,及时破案。可以对不同涉案人员准确定性,分别处理,有力打击偷渡犯罪。

综上所述,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反偷渡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实践证明,旧的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已不能适应反偷渡的需要,不能适应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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