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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亮点解读

日期:2006-6-19 16:56:50  点击:   作者:婚庆礼仪  来源:文秘范文

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而把这种权利法定化,还第一次把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量化,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实行离婚过错赔偿制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修改决定》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
  
  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确定的两项重要的婚姻制度。《修改决定》规定,具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消婚姻。无效或可撤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借腹生子”为什么被禁止
  
  国家卫生部近日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今年8月1日起,“借腹生子”将被禁止。
  
  代孕,就是“借腹生子”,它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开展这项技术。
  
  据有关专家分析说,代孕被禁止,主要是因为它牵涉到很多目前难以解决的医学、法律、伦理、道德问题。从法律上看,还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据了解,广州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对华侨夫妇,妻子无法妊娠,其居住在国内的姐姐自愿为妹妹代孕。中山医大附一院生殖中心为他们圆了梦。临产时,姐姐要求医院出证明,证明孩子是妹妹所生。医院左右为难:开证明吧,孩子明明是姐姐生的,不开证明吧,孩子又的确是通过体外授精—胚胎移植而来。
  
  从法律上看,还有这样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代孕母亲因此失去受孕能力怎么办?代孕过程中流产,责任谁负?孩子出现缺陷,双方都不要怎么办?
  
  另外,如果允许实施代孕技术,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某些有正常生育功能的女性,为保持体形或避免疼痛,要求医生实施“代孕”技术。这就涉及到了伦理道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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