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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暂行规范

日期:2006-6-19 16:56:50  点击:   作者:婚庆礼仪  来源:文秘范文

当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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