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历史比华商银行要早三四十年(如汇丰银行1867年立分行于上海,麦加利银行为1858年等),但那都是为了垄断中国的金融和财政,为了保障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勒索的外债与赔款的优先偿付。所以当时中国缺乏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一开始中国发行公债的技术条件实在藐藐。1894年的“息借商款”发行时,中国还没有诞生自己的近代金融机构,所以发行、还本付息都由封建行政机关执行。1898年的“昭信股票”公债章程中出现了“……或交殷实号商代为领票,款存该号侯拨无误,……惟该号商须有各商号连环保结”,还本付息时“仍准殷实商号代持股票赴局代领……”说明已意识到了中介组织在公债发行、兑付过程中的作用,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与公债还没发生实际业务联系。但当“昭信股票”出现流弊时,当时的户部在奏疏中建议:“经由户部选择殷实商号数字,并现在官设之通商银行,将印就股票,发由该商号银行领出转售。以后每年还息还本,即由商号银行给发,其各处业经保结尚未领票者,并就近赴商号银行交银领票,转补户部……”这表明当时行政主管部门认识到了银行参与公债的发行、兑付可消除一些流弊,推动公债的发行。及至1911年“爱国公债”时“公债之募集及本息之偿付,均委中国银行代理。”(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页。)金融机构正式全面参入公债市场,成为国债市场中介机构。这一中介机构沟通了供需双方,为交易双方服务,其经营
活动的成果,不仅促成国债的顺利发行与流通,还维持着国债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是近代国债市场的依托,同时,金融机构也凭借公债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国债“使交易所投机和现代的银行统治兴盛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3页。)有了银行,清政府就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于银行资金较为充裕,公债发行时就不会发生挤兑钱庄票号的流弊。
综上所述,清末公债的李嘉图等价定理并不成立——在近代,赋税和债券融资是不等价的;认购公债的商民,没有改变其现期的消费决策,只不过是引起他们资产结构的调整;清末公债对当时经济变量的影响主要在于清政府的金融政策,当时行政主管部门认识到了银行参与公债的发行、兑付可消除一些流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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