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第二次公债是1898年的“昭信股票”,比上次的息借商款更接近于近代公债。当时为了偿付《马关条约》规定的第四期赔款,计划发行总额为1亿两,取名“昭信股票”,意为“皇上昭示大信”的公债。公债票额分为100、500、1000两三种,年息5厘,以田赋和盐税为担保,分20年还清,并规定10年后用减债基金还本。债券准许抵押售卖,但需报户部昭信股票局备案。同时规定给官衔以资鼓励。(注:同上书,第5页。)此次公债无论发行方法,还是发行程序都较第一次的息借商款更为完备,但是亦因流弊过多而在戊戌变法(1898年)时停办。从发行至停办,募款2000万两。
清末第三次公债是1911年的所谓“爱国公债”。当时正值辛亥革命爆发之际,为筹集镇压辛亥革命的经费,维持封建统治,计划发行3000万两,取名“爱国公债”。公债票面额分5元、10元、100元、1000元四种,年息6厘,以部库收入为担保,期限9年,前4年付息,后5年平均抽签还本。这次公债是在清政府行将崩溃之时发行的,各界对清政府已经失去信任,所以一般商民很少认购,只有少数王公贵族、文武官员购买少许。(注:同上书,第6页。)绝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内帑现金购买,实际发行额1160万元,未及发行完毕,清政府便被推翻了,后由北洋政府继续承担。
对于清政府发行的三次公债,许多学者曾经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见仁见智。目之所及,大概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清政府发行公债的原因,一致归于清政府的财政危机。如有人认为“随着西学东渐,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一部分人开始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债有所了解,并主张效法外洋向民间募债。清政府也因财政危机日见严重,不得不考虑新辟财源。”(注:朱英:《甲午“息借商款”述略》,《贵州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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