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治因素被引入清末公债中性问题中。等价定理要成立就隐含着个人拥有信息和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实际上,在近代特别是清朝末年,未来的税收与收入都是不确定的,消费者很可能更看重现在,因为他们在政治动荡、外国入侵、战争频繁、政府腐败的社会背景下,无法预期自己的收入和未来的生活状况。于是,现期消费便可能增加,而不愿意去购买公债。于是,清末的商民对公债的购买意愿并不强烈,清政府被迫强迫商民购买,甚至肆意勒索,商民只有向发行官员进行贿赂以求苟免。昭信股票发行时,“督抚下其事于州县,州县授其权于吏役,力仅足买一票,则以十勒之,力仅足买十票,则以百勒之。商民惧为所害,惟有贿嘱以求其免求减,以致买票之人,所费数倍于股票,即未买票之人,所费亦等于买票。”(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页。)
在规范的公债发行市场的条件下,李嘉图等价定理也许有效,但对于清末公债,需要特别强调当时的政治因素在公债发行过程中所起的破坏作用。正是由于清末政治因素的影响,公债发行的社会成本相对于李嘉图主义用于分析的西欧公债来说特别高,清末公债的总成本越大,等价性就越差。
第二,等价定理实际上假定,当公债替代征税时,所减的税是一种总额税。减少的税负是均匀地落在每个消费者身上,并且每个消费者具有相同的边际消费倾向。但是,在近代,减税的效应实际上不会均匀地落在每个消费者身上,每个消费者之间的边际消费倾向也不尽相同。近代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特权阶层不仅不交税,而且还可盘剥平民百姓,由此特权阶层的消费倾向与平民百姓有着天壤之别。这样便从两个方面破坏了等价定理的前提。所以康有为就当时负担不均、侵吞严重的弊病指出:“吾见己未之事,酷吏勒抑富民,至于镇押,迫令相借。既是国命,无可控诉,酷吏得假此尽饱私囊,以其余归之公。民出其十,国得其一,虽云不得勒索,其谁信之?”(注:《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
第三,等价定理实质上假定税收只是总额税,因此认为公债替代税收只会产生一种税收总额的变化,而总额变化又完全可以由公债数量上的变化来抵消。但近代,大多数税收并不是总额税,而是针对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经济行为而开征的,如盐税、厘金等。不同的税种具有不同的经济影响。比如,厘金会限制物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盐税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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