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债发行的货币效应
在清末公债的发行阶段,公债对经济变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清政府的金融政策。
甲午战争之前,清朝地方政府通过旧式金融机构举借了多次内债。而到了清末发行这三次公债时,旧式金融机构无力承担以千万计的贷款,如在息借商款中,银号、票号贷款约占10%,昭信股票中明确记载由票号提供的贷款占5.4%左右,清政府只能通过其他渠道向民间募借。息借商款通过各省筹饷局、善后局等筹集,昭信股票则设专局办理,虽然规定“出入皆就近责成银行、票庄、银号、典当代为收付,不经胥吏之手”(注:《申报》1898年2月7日。),但州县以下之募款几乎完全依靠原有的征赋机构,因此清朝财政中的各种弊端也就在征借过程中层出不穷。(注: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351页。)
发行公债的技术条件是要有近代化的金融机关,有全国性的金融市场。有金融机关,才能通过公债吸收社会上的流动或闲置的资金;有金融市场,资本家或投资者才愿意把资金投资于购买公债,而公债亦才有可能当为“有价证券”而流通。中国人自己开设的最早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银行前身的户部银行成立于1905年,交通银行(1907年)、浙江兴业银行(1907年)、四明银行(1908年)等都是在20世纪的初期才开始设立。外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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