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明确治理重点,着力解决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团体保险、银行代理保险、意外险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
五、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
从2006年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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