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党对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
(一)以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和保障政法工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到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保平安同样也是政绩。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讲,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检验一个地方、一名干部的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社会稳定。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作为检验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各乡镇党委都要把政法综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政法综治工作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加大对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和治安防范经费的投入,特别要解决好政法部门经费紧张、装备落后、警力不足等问题,为政法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逐步建立从优待警的机制,做到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积极改善政法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各单位要把维护稳定纳入年度工作的总体规划,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维护稳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维护稳定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完善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稳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刑事案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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