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廉政义务监督员的权力、职责。
1、义务监督员的权力: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便于义务监督员工作和掌握实际情况,经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予政法队伍廉政义务监督员必要的5项权力;一是监督建议权。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依法、依规、依纪对被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提出改进、改正的建议;二是执法情况咨询权。监督人员有权对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解、咨询;三是参与有关工作检查权。监督人员按照上级批示、指示,有权对政法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工作检查,有关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并要尽力提供方便。四是收集、转达人民群众意见权。监督人员有权直接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监督结果向县政法委或当地党委汇报,也可以按程序向有关单位通报;五是查处问题的建议权。监督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在有关单位查处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1、收集本乡镇和当地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处置报警、求助、控告申诉等情况的意见和批评;
2、收集本乡镇和当地人民群众对公安干警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的意见和批评;
3、对本乡镇人民群众反映的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及时向政法委反映或通报;
4、参与政法机关组织的有关执法、廉政、队伍建设等工作检查;
5、对政法机关草拟的有关政法队伍建设的条例、规定等,通过组织座谈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6、完成县政法委交办的其它监督事宜。
(二)义务监督员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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