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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庆:履行公共财政作用 支持新农村建设

日期:2006-6-24 5:15:32  点击:   作者:经济工作  来源:文秘范文

    

       全面取消农业税,是中央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和长远谋划,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减负工作

       农民税费负担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历史上凡出现农业税过重的情况,不仅加重农民负担,严重束缚和破坏农业生产力,而且往往是社会危机和政局动荡的导火索。因此,减轻农民负担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减负工作。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业税由生产队缴纳,农民不直接承担负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虽然农业税负担主体转移到农户,但由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民负担相应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减轻。针对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三乱”问题开始凸显、农民负担大幅加重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农村治乱减负工作力度。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改革农村税费制度。2000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减轻、规范、稳定”六字指导方针,提出了以“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总体改革思路。通过清费正税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确立了农业税在农村分配中的主体地位,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2004年,进一步加大了农村税费改革力度,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明确提出五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到2005年,又宣布取消牧业税,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有28个,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8亿农民得到实惠,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和支持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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